發布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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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將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污水不等同于一般污水,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甚至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征,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病原體”是指傳染病原體,包括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并不是絕對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而是必須同時符合兩項嚴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如不經處理就排放,易導致速擴散,危害人體健康。必須要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經過消毒處理后的含有病原體污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方可排放。
城鎮污水處理廠收集的污水,主要是日常的生活污水和醫療機構排放的醫療廢水,但也有一些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工業廢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重慶4所定點救治醫院以及48家定點醫院產生的傳染病污水每天大約3500噸。重慶市衛生健康委按照風險控制、無害化原則,重點分類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臨時隔離場所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集中收集殺菌消毒達標傳染病的快后,再統一排入重慶市政管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對于其他污染物,如含有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因污水處理廠沒有相應的工藝和設備進行未列入處理,則需要排污單位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向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
由于國家和各級政府對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中國污水處理行業正在快速增長,污水處理總量逐年增加,城鎮污水處理率不斷提高。但中國污水處理行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4.1.4節規定,本標準的控制項目,包括病原體、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據污染物的行業來源,其限值按相關行業標準執行。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因病員人數有波動性,污水的排放量也有波動,而定時定量的給藥機不能及時根據污水的排放量增減而調整給藥量,專職人員操作的滯后性等等諸多方面導致醫院污水達標、大腸菌群數超標等問題。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要求。雖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污水處理中心的事情繁多,每日和每月需要檢測的數據也多,每月環境衛生學采樣一天要采樣三份,而污水專職人員間的相互配合顯得尤其重要,專職人員每日的工作思路要清晰,否則工損而作很容易遺漏。使用的化排放的時候余氯不學物品具有強烈的腐蝕性,長期使用路的耐很容導致給藥機組的停用,就算專職人員按易導致管路的破時用清水沖洗管路,那也只是延長了管腐蝕時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后勤部門不能及時修補,導致污水未經消毒直接排放,盡管發生的次數很少,但是還是有發生。
不管是從“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分析,還是從“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看,A醫院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排放超標含病原體污水,這種間接排污行為同樣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A醫院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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